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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精准实施责任倒查
2024-01-10    来源: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马英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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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0

  聚焦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精准实施责任倒查

  近年来,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依法能动履职,紧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短板问题,以机制建设为切入点夯实履职基础,以案件倒查为着力点强化监督实效,牵头起草《吴忠市红寺堡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责任倒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提请吴忠市红寺堡区委、政府办公室印发执行,扎实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落地见效。

  紧盯本地实际,明确适用范围。《办法》主要针对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人被害人,倒查红寺堡区相关部门、组织及个人在案发前是否已经依法依规对未成年人开展了日常的干预及保护工作。

  紧盯责任落实,推进案件倒查。建立一案一查机制,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常态化开展案件倒查,倒逼相关单位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在强制报告责任倒查方面。针对属于应当强制报告情形的,倒查相关国家机关、村(社区)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是否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在分级干预责任倒查方面。针对涉案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重点倒查其就学期间是否具有不良行为,学校及相关负责人是否按照规定开展过干预帮教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行政处罚及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及相关负责人是否按照规定开展过干预帮教工作;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区检察院及相关负责人是否按照规定开展过干预帮教工作。在监护监督责任倒查方面。针对涉案的未成年被害人,倒查村(社区)委会是否曾入户调查过该未成年人的监护情况,是否履行强制报告义务;针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履行、怠于履行监护责任或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实施行为的,是否督促其履行监护职责,是否开展相应劝阻、制止及训诫工作并向上级部门报告;未成年人处于监护缺失或监护侵害危困状态的,是否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向民政、公安部门报告。在辍学劝返责任倒查方面。针对涉案的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未成年人,教育部门及学校是否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针对不同辍学情形开展相关辍学劝返工作。在未依法履职责任倒查方面。针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失联报案的,公安机关是否受理查找;对于强制报告情形报案后,是否立即接受,问明案件初步情况,并制作笔录,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是否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对于相关单位或个人报告、移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公安机关是否依法开展训诫工作或根据相应情形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依法刑事立案;针对相关单位或个人报告、移送的需临时监护、长期监护情形的,民政部门是否及时依法对该未成年人开展临时监护、长期监护工作;针对相关单位或个人移送、申请的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线索,检察机关是否依法受理其申请支持起诉变更抚养关系、撤销监护人资格、追索抚养费或申请人身保护令等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维护的线索;妇联对被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监护人是否向其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对于未成年人个案救助保护协商会议确定的事项,相关单位是否落实救助保护工作;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相关单位,对相关司法机关的书面建议是否及时落实整改并回复。

  紧盯具体程序,助推长效常治。对倒查未履行相关工作的情况书面通报至其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具有分级干预、监护监督、辍学劝返、未依法履行责任倒查情形的或对书面建议不予接收,在规定期限内经催办不予回复或无正当理由不予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根据相关规定,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等督促整改。对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一定社会影响的,报告红寺堡区委、区人大,并移送区政府、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监督问责。区未成年人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形成《红寺堡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责任倒查通报》向区委、区人大、区政府报告。

  未成年人是未来,更是希望。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作为辖区未成年人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将认真落实《办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有效提升“有责主体”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感和主动性,进一步织密辖区未成年人保护网。


【作者】:马英
【来源】: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